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落實高關懷學生教育零拒絕政策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0838606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2-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落實高關懷學生教育零拒絕政策實施原則
辦法:
修正2-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落實高關懷學生教育零拒絕政策實施原則

一、為督促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貫徹教育零拒絕,落實輔導轉銜
責任,防止學生中途輟學,保障高關懷學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實施原則。

二、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零拒絕:指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各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
(二)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三)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持續
輔導需求者。

三、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校內高關懷學生,或令其請假、轉學、休學及其他
不當隔離措施。

四、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他校或機關(含法院及社政機構)轉學進入之高關
懷學生。

五、各校高關懷學生轉學有下列各款原因之一者,得不受戶籍之限制:
(一)經法院裁定矯正教育或感化教育處遇期滿。
(二)經法院裁定、社政機構認定或安置於機構、關懷社區或寄養家庭之保護個
案。
(三)家長已獲法院核發保護令且擁有子女(暫時)監護權者。
(四)已離婚且擁有監護權之受暴者子女。
(五)全家因躲債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實切結,向各
校申請轉學者。

六、除前點原因外,其他高關懷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內經各項教育輔導作為積極協
助後,仍遭遇學習或適應困難,而確有轉學必要者,依本原則所訂之作業流程(如
附件)辦理。
前項之高關懷學生係指下列類型致使影響生活、學習或身心適應者:
(一)自傷或自殺之虞。
(二)情緒困擾,或經醫師確診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三)人際困擾。
(四)行為問題。
(五)曾有觸法行為。
(六)家庭系統嚴重功能不足,需持續追蹤輔導。
(七)曾依法被通報至各主管機關,有適應困難,需持續追蹤輔導。
(八)經歷重大創傷或重大災害事件、網路成癮或其他無法歸類者。

七、各校如有高關懷學生發生重大事件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處理,不得隱匿不
報、逾期通報或通報不實。

八、各校主動接受或輔導高關懷學生具成效者,依規定從優敘獎。
各校違反本實施原則,經本局責成限期改善,未如期改善者,失職人員依相關規
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