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財團法人) 工作計
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
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從事文化藝術公益為
目的,且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化財團法人。
第 四 條 文化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
合捐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
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效益;其格式如附件一。
第 五 條 文化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
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
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二。
文化財團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第 六 條 文化財團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
製,記載工作項目、辦理時間、活動地點、金額、實施內容、實施效益等事項;
其格式如附件三。
第 七 條 文化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高雄市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政府捐助之文化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其格式由主管機
關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訂定公告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