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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審查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開字第10831574000號 令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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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等
十二處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實施增額容積)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案計畫書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配合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
畫實施增額容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之規定。

三、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以本府捷運工程局為受理機關,其審查作業流程
如附圖。

四、環狀輕軌增額容積實施地區,由本府公告之。
已於環狀輕軌增額容積實施地區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接受基地,仍得依本
要點申請增額容積。但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合計之上限,不得超過第二點所定計
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第二點規定。

五、申請環狀輕軌增額容積,應由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
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如附件。

六、申請環狀輕軌增額容積案件經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受理機關通知繳納增
額容積價金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納完竣,始得由受理機關以本府名義核發
增額容積許可證明文件。
前項增額容積價金依土管要點第六點規定計算之。

七、申請基地之土地在二筆以上者,其基地公告現值按申請當期基地內各筆土地
公告現值及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申請基地之土地在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基地容積率按基地內
各筆土地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需之稅捐、規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

九、受理機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送本府建築主管機關、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

十、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繳納之增額容積價金,應納入高雄市大眾捷運
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