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市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並依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等十二處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實施增額容積)(配合本市容移要點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計畫書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配合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實施增額容積)(配合本市容移要點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以下簡稱計畫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以本府捷運工程局為受理機關,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四、實施環狀輕軌增額容積地區不得適用容積移轉。申請增額容積之基地,其申請增加之容積應優先以代金折繳,折繳比率不得低於申請增額容積價值之百分之五十;扣除代金折繳後,剩餘之增額容積則得以申請基地所在同一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前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增額容積計算公式比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
前項捐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四點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項目及停車場用地、捷運設施(系統)用地為限。
建築基地申請增額容積者,應俟申請增加容積額度達可申請上限後,始得申請高雄市其他容積獎勵規定,各種容積合計增加總量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容積總量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二倍。
五、環狀輕軌增額容積實施地區,由本府公告之。
已於環狀輕軌增額容積實施地區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接受基地,仍得依本要點申請增額容積。但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合計之上限,不得超過第二點所定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第二點規定。
六、增額容積代金之計算方式如下:申請增額容積代金=(含增額容積之申請基地價格-未含增額容積之申請基地價格)×折繳代金比率。
前項容積代金,其金額查估相關執行機制準用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第十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環狀輕軌增額容積,應由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另定之。
八、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者,提出申請前,應經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目的事業受理機關許可,並檢附許可證明文件。
前項許可,由各該目的事業受理機關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增額容積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受理機關通知繳納增額容積代金及折抵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一)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
(二)清理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
(三)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本市並辦理移轉登記。
(四)繳納增額容積代金完竣。
前項增額容積代金依土管要點第六點規定計算之,折繳代金流程如附圖二;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增額容積者,以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十、申請折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申請基地之土地在二筆以上者,其公告土地現值按申請當期各筆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申請基地之土地在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基地容積率按基地內各筆土地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一、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需之稅捐、規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二、受理機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送本府建築受理機關、都市計畫受理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
十三、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繳納之增額容積代金,應納入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