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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婦女福利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婦保字第108449813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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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婦女福利及單親家庭補助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婦女福利補助原則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婦女福利及單親家庭補助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婦女福利補助原則



一、目的:為促進本市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並鼓勵婦女多元發展,及提升其社
會參與機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經本局認可之非營利機
構。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限補助辦理學術研討會、論壇、研究案等)。

三、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國際性、全國性及政策性之婦女福利服務方案。
1.國際性方案:辦理國際性婦女或性別議題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活動。
2.全國性方案:辦理跨縣市(含本市)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方案。
3.政策性方案,包含下列各項:
(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及性別主流化觀念宣導與推
展。
(2)推動男性角色照顧創意方案。
(3)推展本市偏遠地區婦女福利服務方案。(本市偏遠地區說明如附錄一)
(4)婦女組織培力方案: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
(5)中高齡弱勢婦女經濟支持方案。
(6)其他經專案簽准之主題計畫方案。
(二)弱勢婦女及單親家庭福利方案:辦理弱勢婦女或單親家長支持性團體、法
律諮詢或講座、親職教育及多元文化家庭服務方案。
(三)參與國際性會議或論壇:由婦女及性別相關團體推薦代表出國參與國際性
婦女或性別平等會議或論壇,團體代表需提出參與該會議或論壇之個人相關經
驗,及所屬團體推薦書暨對行銷政府國際形象之助益等論述,每人最高補助10萬
元,每年最多2人,每團體以補助1人為限。
(四)補助項目:
1.國際性、全國性及政策性方案:講座鐘點費、輔導員費、出席費、印刷費、場
地費、佈置費、膳費(每人次最高70元)、交通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內
出差旅費」標準給付)、參訪車資(最高補助12,000元)、宣導費及雜支。

2.弱勢婦女及單親家庭福利方案: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
費、膳費、材料費及雜支。
3.參與國際性會議或論壇:來回經濟艙機票、報名費及行前訓練之國內旅費。
  前項補助以政策性方案或符合本局年度業務規劃重點為優先,並視本局預算
額度核定補助經費。另講座鐘點費、輔導員費及雜支補助基準比照本局研習、活
動收費及鐘點費支出原則(如附錄二)辦理。

四、方案辦理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每方案預計參與人數不得少於15人,且實際參與人數應達預計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
(二)參加人員若屬經濟弱勢者,得免收上課費用。

五、受理期程:

(一)每年一月、六月受理申請,活動期程以當年度為限。
(二)國際性、全國性及政策性之福利方案或出國參與國際性會議,經專案簽准
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申請應備表件:
(一)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參加(服務)對象、活動/課程內容、預期
效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
額、使用說明等)等。
(二)現任董(理)監事名冊、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等
(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七、經費運用與稽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核銷結案(一般性補助案最晚須
於12月10日前完成),逾期結報致無法完成核銷手續者,不予補助,並得追繳已
核撥之經費,且下年度不得申請本原則之各項補助。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
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本局得派員實地稽查或委託會計師不定期進
行書面考核及帳目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支用結算表
(含自籌款支用結算)、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含原申請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建
議及四張以上照片)等相關資料報局核銷結案,若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核銷者,
本局得不受理新申請案。
(四)受補助出國參與國際性會議或論壇之經費,須俟與會人員出國報告暨單據
完備後實支核撥。未依規定繳交報告者,不予核撥。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原送計畫內容切實辦理執行,如欲變更計畫內容,應於變
更前報局,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執行計畫者,得追繳補助
款。
(六)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座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
所得稅法、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辦理所
得稅及補充保險費扣繳事宜(以受補助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並保存繳費證明備
查。
(七)受補助單位資格不符合者,應予撤銷補助,如有溢領,得以書面行政處分
向受補助單位追繳補助款;本局亦得抵扣受補助單位得領取之相關補助至溢領金
額繳清為止。
(八)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況,最多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補助計畫未執行、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
2.重複報支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4.其他違法或不正當情事。
(九)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查核及績效評估,作為下年度審核經費補助之參考
依據。

八、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補助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