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本府LOVE高字圖像(下稱本圖像)之授權制度,以利本圖像之授
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圖像應依基本型制製作使用。
前項基本型制指本府新聞局所建置本圖像之圖形大小、尺寸比例、標準
色等。
三、團體或個人非經取得本府新聞局之授權不得使用本圖像。但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逕為使用: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擔任指導或協辦單位之活動。
(三)本府輔導立案之社團法人。
(四)本府新聞局選商授權製作之相關物品。
(五)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經本府新聞局授權。
四、經授權使用本圖像者,以使用於經本府新聞局同意授權之標的上為限。
五、擬取得授權之人應檢附下列授權審查文件乙式六份,請求本府新聞局同
意授權:
(一)授權表。
(二)授權須知。
(三)設計樣稿及示意圖等必要文件。
前項檢附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府新聞局得通知擬取得授權之人於一定期
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同意,其所送文件不予退還。
六、本府新聞局為辦理本圖像授權之審查,得設授權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新聞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新聞局指派所屬人員兼任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派兼人員職務異動時,由接任人員遞補或另聘派兼之。
七、本授權審查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八、委員或承辦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一)該圖像授權與否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圖像授權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九、同意授權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承辦人送達第五點之文件予
個別委員,由委員以不具名方式為書面審查後,由承辦人彙整審查意見,
並將審查結果簽報本府新聞局核定。
審查結果由本府新聞局以書面通知擬取得授權之人。
審查結果為同意授權者,本圖像另以電子郵件傳送。
十、委員依第九點完成授權審查後,應一併將授權審查文件送還承辦人。
授權審查文件於書面通知擬取得授權之人審查結果時,應一併通知於十
四個日曆天內領回,屆期未領回者,不再予以退還,並得以銷毀。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授權;已同意授權者,本府新聞局得終止
授權:
(一)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二)違反本圖像傳達之訴求。
(三)違反國內公共政策推行及相關法令。
(四)危害本府聲譽及城市形象之虞。
十二、擬取得授權之人應於同意授權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完成授權契
約簽訂;逾期未完成簽訂者,視為放棄。
擬取得授權之人重新提出授權審查又未完成契約簽訂者,本府新聞局
自逾期未完成簽訂之日起算一年內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