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會計事務
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
法及本準則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四 條 社福法人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社福法
人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
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社福法人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 六 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其格式如附表一: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 七 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
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
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 八 條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 九 條 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 十 條 收支餘絀表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並得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
數;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第十一條 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
、期末餘額、增減金額及增減科目原因等事項;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社福法人於
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十三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
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
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
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