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
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社福法人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在法
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金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 四 條 社福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
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社
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
表一。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之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
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
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
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 六 條 社福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
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應依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其格式由主管機關依
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訂定公告之。
第 九 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
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得準用本
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