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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弘道祠入祀審議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資字第10832370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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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弘道祠入祀審議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弘道祠入祀審議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一、為表揚對教育具有卓越貢獻者,並為規範高雄市政府弘道祠入祀審議會(以下
簡稱本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入祀弘道祠推薦之審議。

三、對本市教育有具體貢獻,且逝世三十年以上者,學術文化教育機關團體得予
推薦入祀弘道祠。
    前項推薦,除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檢附推薦表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府文化局辦理資格審查。
    前項資格審查,由本府文化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辦理,審查通過
後,提請本會審議。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六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首長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副首長代理之。
    審議結果應提請市政會議備查後公告之。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
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經公告得為入祀者,其入祀禮舉行日期及方式,由本府文化局簽請市長核定
後辦理;每年九月二十八日孔廟釋奠典禮後並應舉行常祭禮,由市長親自或派員
主祭。

九、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