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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苓雅運動中心羽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2312152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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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苓雅運動中心羽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
    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
    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開放時間:
  (一)一般使用: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夜間十
        時,以一小時三十分為一時段。

      2.星期六: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九時三十分
        ,以二小時為一時段。

      3.星期日: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七時三十分
        ,以二小時為一時段。

  (二)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三)遇申請使用、辦理比賽或緊急事故、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
        ,本場得視情況暫停開放,月租者須配合停止使用本館,並於次
        月租金中扣減。

三、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採現場登記,或使用日前三天預先登記,同一使用日以登記一時
        段為限,繳費後始完成申請手續;不提供電話預約及委託登記。

  (二)月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前辦理續租,繳交次月租金,
        逾時視同放棄,由預登候補者遞補。

四、本場一般使用租借規定如下:
  (一)場地租用以月租用為優先,臨時租用為輔;該時段若已受理月租
        者,則不再接受臨時租用,月租者若因故未使用時不得要求補償
        ,其他人員亦不得佔用。

  (二)未租用者不得入場打球及使用相關設施,否則須補繳費用。
五、本場於次月五日前公布場地使用隊名及使用時段。
六、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七、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著整齊運動服裝及球鞋,違者不得入場。
  (二)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三)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
        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六)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本場電源。
  (七)開放時間結束後至遲十五分鐘內離場,不得逗留。
  (八)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