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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苓雅運動中心壁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2312152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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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苓雅運動中心壁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
    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
    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開放時間:
  (一)一般使用: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
        午二時至五時。

  (二)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
        及訓練時,暫停對外開放。

三、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
四、一般使用應遵守下列申請手續之規定:
  (一)採現場登記,或使用日前三天預先登記,同一使用日以登記一時
        段為限,繳費後始完成申請手續;不提供電話預約及委託登記。

  (二)依登記順序使用,如無申請或非開放時間禁止擅自進入。
  (三)球友因故不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不得私自轉讓,應依序
        遞補,違者停止登記一星期。

五、每面球場原則由二人使用,經場地管理人員同意,得單人使用。
六、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七、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著運動服裝及專用球鞋。
  (二)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三)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
        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六)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