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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運動場健身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93013410F號 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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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運動場健身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辦  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運動場健身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中正運動場健身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管
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
午三時至七時。例假日不對外開放。實際開放時間得視場地情況彈性調整。

三、 本中心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

四、 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進入本中心請攜帶並出示會員證(或繳費收據),符合優待資格者亦請備妥
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二) 十二歲以下孩童禁止進入。
(三) 使用各項器材應注意安全,若因不當使用或故意致器材毀損,應負賠償之
責。
(四) 入場者應請穿著運動服裝。
(五) 如身體不適或酒後禁止進入。
(六) 嚴禁喧嘩嬉鬧、追逐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七)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八)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
(九) 未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不得於本中心進行教學。


五、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本局駐警隊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