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旗山公共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旗山公共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為提升場地使用效益,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旗山區公
所(以下簡稱區公所)代管本場。
三、 本場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
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四、 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五、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區公所同意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或區公所得
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六、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二) 嚴禁著有破壞場地之虞的鞋子(如高跟鞋及附金屬硬釘之釘鞋)進入本場跑道
區。
(三)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
人活動之行為。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射箭、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七) 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八) 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七、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或區公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或區公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