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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小港運動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93013410F號 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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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3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小港運動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法:
修正3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小港運動場使用管理須知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小港運動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
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田徑場採全日開放使用,籃球場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三十分至夜間十
時,民眾得於開放時間入場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
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二) 嚴禁著有破壞場地之虞的鞋子(如高跟鞋及附金屬硬釘之釘鞋)進入本場。
(三)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
人活動之行為。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射箭、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七) 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八) 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