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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津登山訓練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93013410E號 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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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津登山訓練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辦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津登山訓練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大津登山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中心僅供申請使用,並採預約制。

三、 申請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 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中心之門、窗、牆壁嚴禁擅自張貼廣告標語。
(二) 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電源、擅用電器設備或任意釘掛,以免發生危險
或損壞。
(三) 嚴禁未經允許從事烤肉、炊事、施放煙火,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
動之行為。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以及亂丟垃
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嚴禁夜間十時後使用擴音設備。
(七) 對於本中心各項設施、物品,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損毀應照狀修復或照價
賠償。
(八) 本中心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