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青少年運動園區籃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青少年運動園區籃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
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場採開放式使用管理,開放時間為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夜間二十四時,民眾
得於開放時間入場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
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 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除另
有規定外,本場不得提供同一私人或團體經常性使用。
四、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女性專用球場由女性球友優先使用,如無女性球友使用時,男性球友始得暫
時使用。
(二) 嚴禁著皮鞋、高跟鞋。
(三) 嚴禁未經申請占用場地練球。
(四) 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五)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
人活動之行為。
(六)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七)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八) 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