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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災害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經發工字第109304930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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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災害應變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災害應變作業要點

一、為健全本局所屬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對於災害發生期間相
關緊急應變作業、輪值留守及通報等措施,以確保園區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緊急應變作業原則:
(一)  颱風、豪大雨:服務中心應於氣象預報或警報發布前,完成排水系統巡查
及公共設施防護等相關整備及預防工作,並將相關訊息轉知園區內廠商預為因
應。

(二)  地震: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者,服務中心應主動啟動廠商受災情形調查。
(三)  停水、停電:服務中心應立即洽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儘速修復。倘無法即時修復者,亦應協調替代方案(如停水時之水車
或取水點等),以維持園區內廠商正常營運。
(四)  污染、工安事件:服務中心應立即回報並請求本局工業輔導科協助,並應
儘速協調鄰近救災機構提供支援。

三、輪值作業原則:
(一)  輪值時間:本府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期間(或經本局通知應進行應
變作業時)應派員二十四小時輪值,每十二小時一班(每日八時及二十時換
班)。
(二) 輪值人員:服務中心派一員及開口契約廠商派一員支援輪值、搶修與巡查業
務,並由服務中心主任排定輪值表。
(三) 輪值地點:服務中心辦公室。
(四) 辦理事項:確實掌握園區內公共設施及廠商災損情形及需協助事項,於現場
協助廠商處理相關事務,並按時回報本局應變小組及工業輔導科。

四、災情通報作業原則:
服務中心應於接獲災情發生相關訊息後,立即通報本局應變小組、工業輔導科及
相關災損通報單位,並以電話及通訊軟體等方式回報處理情形及需本局協助事
項,俾利本局掌握相關情形及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