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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94222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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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作業有統一執行程序可供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告發及後續裁處作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設備元件: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十八條所列各項設備元件。

()修護: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三十條所列修護方式,包含鎖緊、密封、更換零件及克漏等方式。

四、本局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方式如下:

()由本局人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證之檢測機構執行,並要求受檢測公私場所於檢測過程全程陪同,不配合陪同者視同放棄權利。

()稽查檢測區域、檢測元件由本局人員指定,檢測過程遇有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目逕行告發情形者,應輔以拍照或錄影方式採證。

()執行檢測過程中,遇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一千ppm且未達二千ppm之情形,立即記錄檢測值,並要求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三十一條規定期限修護,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告發裁處。

()執行檢測過程中,遇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二千ppm,立即記錄檢測值,逕行告發裁處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