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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空字第114335818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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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作業有統一執行程序可供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告發及後續裁處
    作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備元件: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十九
      條所列各項設備元件。

(二)修護: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三十二條所
      列修護方式,包含鎖緊、密封、更換零件及克漏等方式。

四、本局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人員會同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認證之檢測機構執行,並要
      求受檢測公私場所於檢測過程全程陪同,不配合陪同者視同放棄權
      利。

(二)稽查檢測區域、檢測元件由本局人員指定,檢測過程遇有第四款逕
      行告發情形者,應輔以拍照或錄影方式採證。

(三)執行檢測過程中,遇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一千ppm且未達二千ppm
      之情形,立即記錄檢測值,並要求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
      及排放標準」第三十二條規定期限修護,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告發
      裁處。

(四)執行檢測過程中,遇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二千ppm,立即記錄檢
      測值,逕行告發裁處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