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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利字第10934672500號令
法規體系: 水利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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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市水利設施之遷移,應依附表標準發給補償費。
            前項水利設施由所有權人取回者,依附表標準百分之八十
        發給遷移費。
第 四 條  水利設施之補償費已含於建築物重建成本或生產經營設備
        遷移費中發給補償費者,不另予補償。
第 五 條  需用土地人因水利設施性質特殊,不能依第三條附表標準
        查估其補償費或遷移費者,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具公信力之專
        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之;其所需費用,由
        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 六 條  數支分管合併單一出水口之水井,其管線補償費以各分管
        分別計價後,加總計算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