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農路之完整暢通及提升農路修繕案件處理之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路:指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農地重劃區外農路。
(二)公眾通行:指供不特定人通行。
(三)農路修繕:辦理路面坑洞修補、駁坎路基掏空修繕等農路養護及管理作業。
三、農路修繕之分工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
1.農路修繕計畫及工程提案單之核定。
2.農路修繕業務之督導。
3.每四年應辦理一次農路編號之調查及檢討作業,並依事實認定結果增刪之。
4.辦理本市區公所農路緊急搶險、搶修及災害復建工程需求提報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送市府核定。
(二)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1.農路修繕計畫及工程提案單之擬定、變更及執行。
2.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3.農路緊急搶險、搶修及災害復建工程之需求提報及執行。
四、修繕農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二)填塞邊溝、阻塞涵管,或阻礙排水。
(三)侵佔道路或在道路上堆置物品。
(四)修繕非供公眾通行之私人農路。
(五)改線、拓寬及新闢無既有路面之農路。
(六)於既有擋土牆進行二次施工。
五、農路修繕作業之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現勘處理程序:區公所因陳情或其他情形認為須修繕農路者,應辦理現勘。必要時,應於損壞農路周遭設置安全
維護措施。
(二)區公所會勘及提報程序:區公所應依前款現勘紀錄位址(GPS座標系統為WGS84或TWD97),核對圖資及地籍資料,認屬供
公眾通行之農路,且有修繕之必要者,應擇期會同陳情人或相關機關辦理會勘,概估工程施作內容及經費,並提報修繕計畫
或工程提案單予農業局。
(三)審查及核定程序:區公所提報之前款農路修繕計畫或工程提案單,由農業局核定之。但屬農路緊急搶險、搶修及災害復
建工程,應經由農業局審查後,由市府核定之。
六、區公所應依農業局核定之農路修繕計畫內容及經費執行。但得經農業局核准後變更之。
七、區公所應覈實支用當年度核定之農路修繕經費,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或農業局所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結算及核銷。
前項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但有特殊情事,經報農業局核准後,區公所得辦理經費保留。
八、農路因天然災害損壞時,應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