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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客委綜字第10930284800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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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客家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財團法人)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從事客家事務公益為目的,且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客家財團法人。
第 四 條  客家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效益;其格式如附件一。
第 五 條  客家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經費收支預算表之格式如附件二。
客家財團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第 六 條  客家財團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記載工作項目、辦理時間、活動地點、金額、實施內容、實施效益等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三。
第 七 條  客家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高雄市客家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政府捐助之客家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其格式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訂定公告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