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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109371421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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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廠商良性競爭,提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共工程之施工品質,並表揚舉辦
優質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含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設立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決定參選工程並指定三至五名委員(以下簡稱個案指定委員)辦理個別參選工程之評審作業。
(二)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獲獎對象及各獎項得獎件數。
(三)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之辦理。
    本會於初選會議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就副秘書長以上或相當人員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或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
遴聘(派)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四、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五、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務局派員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其業務,由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處長兼

    前項行政業務得委外辦理。
六、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應每年舉辦一次
    主辦機關舉辦之公共工程,經獲頒最近年度民間機構主辦有關工程品質類型獎項,而由該民間機構以書面向
本會提出推薦者,得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
    除前項情形以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主辦機關舉辦之公共工程,由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者,得
參加當年度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
(一)前一年五月一日起至當年四月三十日止施工中或已完工。
(二)曾受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三)施工中之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為百分之五以下(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
七、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向本會提出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薦書(如附件一表一)。
(二)推薦單位聲明書(如附件一表二)。
(三)廠商自評意見表(如附件一表三)。
(四)推薦單位自評意見表(如附件一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委託代辦函及復建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
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表,及核定之計畫內容影
本。
(八)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
八、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推薦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
(一)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該工程之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二)廠商因辦理該工程,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三)廠商於該工程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
遭裁處罰鍰累計達下列金額:
1、巨額採購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十萬元。
(四)曾獲得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
九、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之
(一)每年二月底前公告及接受推薦。
(二)每年四月底前截止報名。
(三)每年六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
(四)每年八月底前,個案指定委員完成參選工程之評審作業,包含實地勘查及依評審委員評審標準(如附件二)評
分。
(五)每年九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綜合考量實地勘查評分審查結果,決議得獎工程及得獎名單。
(六)每年十月底前辦理頒獎事宜。
十、參選工程除經前點第三款初選會議決議無實地勘查之必要外,個案指定委員應進行實地勘查並於聽取簡報後
依評審委員評審標準評分。   
        辦理實地勘查時,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備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委員查閱,
並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委員得依現有資料依評審委員評審標準逕為評分
十一、參選工程由本會視工程之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並簽報市
長核定後,由本府公布得獎名單,必要時得從缺
    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參選工程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
評定為特優,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得依據相關獎懲規定,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1、特優:最高記功二次。
2、優等:最高記功一次。
(三)獲得特優或優等獎之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機關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招標機關得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減收。
    前項第三款之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經評定為特優者,獎勵期間二年;經評定為優等者,獎勵期
間一年。
    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本點第二項第三款之獎勵措施者,獲獎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辦理。
十二、獲獎廠商於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該屆獲獎資格且不再適用本要點所訂之獎勵措施,並
自本府公告得獎名單中移除,且不得參加次屆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因辦理獲獎工程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獲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或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三)有第八點第三款之情事。
(四)提供不實之資料參與初選及決選。
    經取消獲獎資格之廠商,應繳回獎座及獎狀,並依招標文件規定,補繳減收之金額。
    第一項原因涉及獲獎機關責任者,一併取消其獲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