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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控系統錄影資訊調閱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交智運字第1094285340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局為管理本市交控系統錄影資訊之使用,發揮交通監控功能並保障民眾之隱私權或其他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指交控系統錄影資訊,係指本局為監控本市即時交通路況所建置路口監控攝影機之錄影資訊。
三、司法、警政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學校,基於公務或研究發展需要,得查閱錄影資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
用。
當事人為保全個人權益,得查閱錄影資訊,惟不得複製或翻拍。
四、錄影資訊除有下列各項情況外,不得提供:
(一)有關例行性路況檢視事項。
(二)有關交通資訊查詢及交通事件處理之追蹤、檢視事項。
(三)因交通管理、系統運作及研究發展需要事項。
(四)涉及刑事案件而有查閱之必要。
(五)其他法令明文規定者。
五、本局提供查閱或複製資訊為申請當日前十四日內之影像檔案。
六、查閱或複製之錄影資訊應予保密,不得對外公開或違反法律規範之使用,且不得為營利、徵信使用。
七、本局管理錄影資訊及辦理調閱業務人員,應注意管制並遵守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八、司法、警政及其他公務機關、學校申請查閱、複製錄影資訊應填具申請書或正式來函申請;需複製錄影資訊
者,應自備儲存設備。
    當事人申請查閱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報案紀錄證明、身分證件影本(非本人
    申請需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