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歲者,應檢附報名表,始得向主管機關報名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
考試。
前項報名表應載內容、格式及相關應考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三 條 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考試命題範圍如下:
一、加水站衛生管理法規。
二、加水站管理實務。
三、飲用水專業知識。
前項考試以筆試為主,滿分為一百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第 四 條 參加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並繳納證書費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
前項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一項證書因遺失、滅失、損毀或變更個人資料而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納證書費。
申請證書發給、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書格式、流程及應備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五 條 領有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證書者,於證書登記期限屆滿前,完成主管機關辦理之講習課程達
三小時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證書於登記期限屆滿時,失其
效力。
前項展延不限次數,每次展延以原證書核發日期或前一次展延日期起算三年為有效。
第 六 條 領有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報名表,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參加講習課程。
前項報名表應載內容、格式及講習相關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七 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之考試報名、講習課程、發給、補發或換發證書應依附表之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第 八 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之考試、講習課程、發給、補發、換發或展延證書等各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
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所繳費用無息退還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