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稱本局)為提升高雄市(以下稱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服務品質、充實專業素養、樹立
優良典範,特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訂
定本要點。
二、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參加評選: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二)任職於本市合法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依規定完成到職備查後,連續執行業務滿二年以上。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懲戒處分。
(四)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之。本局受理推薦之期間,為舉辦
當年度之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末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五、本評選分為「仲介經紀人員組」及「代銷經紀人員組」,各組推薦公會及人數限制如下:
(一)仲介經紀人員組:
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每次推薦人數至多二十名。
(二)代銷經紀人員組:
1.高雄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每次推薦人數至多五名。
2.高雄市直轄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每次推薦人數至多二名。
六、不動產經紀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任職之經紀業向其所屬公會申請:
(一)高雄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本市合法經紀業連續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
(五)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六)切結書(如附件三)。
(七)足以證明傑出事蹟文件或資料(如附件四)。
七、各公會受理申請後,依第五點規定之名額,推薦人員至本局進行評選,受理推薦方式如下:
(一)各推薦公會應於推薦表(附件五)填妥推薦意見並加蓋印信後,將推薦表及相關資料於期限內郵寄或逕送本
局,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檢送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推薦公會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退回申請。
(二)本局依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參選人名單公告五日並書面通知公會,公告期間如經檢舉、
異議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實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八、本要點之評選委員,由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擔任,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九、經本局審查符合參選資格人員,提請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評分項目如下
(總分100分):
(一)書面資料:四十分。
(二)優良事蹟陳述:三十分。
(三)委員詢答:三十分。
十、受獎人評定方式如下:
(一)被推薦人以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八十分(含)為及格,及格者依各委員給予總分高低轉換為序位,合計序
位作為評選成績。
(二)評選結果依組別將評選成績由小而大排序後,以序位合計值較小者優先錄取,錄取人數「仲介經紀人員組」
以十名、「代銷經紀人員組」以二名為原則。但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決議者,可不足額錄取,各組名額並不
得相互流用。
(三)若二人以上序位合計相同時,以獲得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以各委員總分合計較高者
為優先;仍再相同者,由委員表決之。
十一、表揚方式:
(一)本局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狀乙幀及獎座乙座,於市政會議、不動產經紀業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
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受獎人若有成績特別優異者,得另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十二、受獎後獎項撤銷或廢止:
(一)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由本局簽報市府核定後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及獎
座,缺額不再遞補。
(二)受獎人獲獎後,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有其他重大違紀之情事,由原推薦
之公會檢具相關事證,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決議廢止其獲獎資格者,應追回獎狀及獎座。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