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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督字第109363863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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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
展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雄市市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學校(班)編制內合格教
師(含校、園長)。
三、教師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局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教師職務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師之一般、專門、專業知能。
四、為增進教師教學技能及專業成長,教師進修研習內涵應分為3類:
(一)一般知能類:包含人生修養、家庭婚姻、休閒健康、人際管理。
(二)專門知能類: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班級經營、學生輔導。
(三)專業知能類:包含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能。
    前項一般知能研習時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專門知能及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各佔五分之二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學校同意者,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七、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八、教師進修辦理程序:
(一)教師自行參加各種進修,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經服務學校核准。
(二)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各主管科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
九、教師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
    進修學位之學分不予併計研習時數。
    教師自行從事與職務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優良者,由各校依本局核計時數參考表
(如附表)覈實採計之。
十、教師在職進修經費支用原則:
(一)教師自行參加之進修除另有規定外,由教師自付。
(二)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之進修活動,經費以由主辦單位支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教師、學校及主辦單
位共同負擔。
十一、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本局所定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末提交研習證明,由各校教務處會
同人事室共同檢核,並將檢核結果績優者,由各校酌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