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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茂林區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茂區民字第11130545600號函
法規體系: 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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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及培養本區傑出人才,並使本所發放獎金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本所年度預算提撥。案件依申請順序辦理,若當年度預算已經用罄,須俟明年度算核定通過後再行受理申請。
三、申請人須符合獎勵項目,
並於申請時及獎勵事實發生時設籍本區三個月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
四、申請人應於獎勵事實發生之當年度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如附表一至五,依申請類別擇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二)三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1份。
    (三)居住事實證明書(如附表六)
    (四)領款收據(如附表七)
五、獎勵項目
    (一)升學
      1.獎學金
        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含夜間部、進修班、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及操行成績80分以上。
      2.錄取大專院校以上獎學金
        當年度考取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含夜間部、進修班、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二)學術專門著作
      1.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以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發表,經國內外出版(發行)單位正式審查通過,並獲得相關領域學者普遍肯定之學術專門著作,以獎勵。
      2.一般教科書、純文學作品、純藝術作品、一般編纂著作、通俗報導、翻譯作品、研討會論文集、研究成果報告等,皆不在受理申請範圍
    (三)體育人才
      1.須為代表國家、本市、本區參加各項體育賽之選手、教在本區轄區內學校任教者本區選手若與他縣市或他鄉選手搭檔代表他縣或他鄉參加國內賽者,不予獎勵但全國性各級學校之比賽,不在此限。
      2.須為參加國際、全國、全市三個層級之各項體育比賽者同一項目年度內只能擇優申請一項獎項。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對抗賽、選拔賽、友誼賽、聯誼性活動或其他非正式比賽,皆不在受理申請範圍
    (四)藝能人才
      1.須為參加國際、全國、全市三個層級之特殊才藝比賽同一項目年度內只能擇優申請一項獎項。如為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對抗賽、選拔賽、友誼賽、聯誼性活動或其他非正式比賽,皆不在受理申請範圍
      2.比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頒獎時,依下表認定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特優 優等 甲等 乙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金牌 銀牌 銅牌 佳作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作    
(1)同一競賽以獎勵最高名次為限,其餘名次不核予獎勵。
(2)若得獎獎項名稱未敘明名次且未列於此表內,或非以名次決定優勝者,則取該項比賽最佳成績前六名獎勵之(依比賽屬性而定)。須由申請提供佐證資料再經本所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認定,簽請區長核定。

    ()族語認證

      1.通過族語認證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優級者。

      2.年度內只能擇優申請一項獎項。

    ()非前四項獎勵項目,惟依實際情形應給予獎勵者,另專案簽核。

 六、獎勵方式

    ()升學

符合資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 5,000元。

    ()學術專門著作

        每一著作獎勵新臺幣30,000元。同一著作不得重複提出申請。若為共同著作,應檢附共同著作人同意書(如附表二之二),且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體育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藝能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族語認證

        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中高級2,000元,高級5,000元,優級10,000元。

 七、受理期間

    ()升學獎學金:915日至1015日。

    ()學術專門著作:101日至1130日。

    ()體育人才:51日至531日、111日至1130日。

    ()藝能人才:111日至1130日。

    ()族語認證:獎勵事實當年度內。

 八本所為審查本要點及申請案件,設獎勵金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五人。審查委員為無給職,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若有未盡事宜或有疑義時,由審查委員會開會議決之。

 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均不退還;審核結果將另函通知;通過者獎勵金直接撥入所提供之申請人帳戶。

 十本要點經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