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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開發建議書評選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開字第10930892800 號令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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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正、公平評選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開發建議書,特訂定本原則。
二、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之甄選作業,分為申請書件審查及開發建議書評選二階段。
申請書件審查階段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依甄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及申請作業程序辦理;經審查
資格條件不符規定者,不予評選其開發建議書。
開發建議書評選階段由本府或授權捷運局就各投資案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選會)辦理。
三、本評選會之任務為評選開發建議書。
本評選會於每一投資案之開發建議書提送截止日前成立,並於評選事宜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四、本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或授權捷運局就有關機關之人員及具有與各投資案相關專業知識或經
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其他審查費。
第一項所稱外聘專家及學者,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人員,由捷運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
建議名單資料庫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經
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本評選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捷運局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捷運局衡酌個
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者,得於開始評選時始公開委員名單。
捷運局公開委員名單前,應予保密。
五、遴選本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為違法或不當者
六、本評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
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本評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評選會會議及參與評分、決議;未全程出席者不得參與評分。
本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
之一;本評選會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
限。

八、本評選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含合作人及共同申請人,以下均稱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人或捷運局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九、本評選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本局安排之必
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四)利用評選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本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本評選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活動
十、本評選會委員有第八點各款所定情形,而未主動迴避者,捷運局應命其迴避;有前點情形者,應主動辭職,
未主動辭職者,捷運局應予以解聘。
本評選會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第四點關於人數之規定
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十一、捷運局應於本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捷運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捷運局人員或專業人士兼任。
本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有第八點或第九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或由捷運局將其自工作小組成員除名。
十二、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需要,協助辦理評選作業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得徵詢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專業會審意見。
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前項機關之會審意見或本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開發建議書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
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本評選會供評選委員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本府甄選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以下簡稱投資人須
知)規定

(四)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十三、本評選會委員、參與評選工作人員及會審機關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
十四、本評選會應依投資人須知規定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就得進入評選之開發建議書及相關文
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十五、本評選會得視評選需要,要求申請人就與評選項目有關事項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
占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除投資人須知另有規定外,前項簡報不得更改申請人開發建議書內容;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
料應不納入評選。
十六、本評選會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評定最優申請人,並載明於投資人須知:
(一)總評分法
(二)總評分轉序位法
十七、評定方式採總評分法者,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平均分數。
(三)總評分平均分數不合格者,不得作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四)權益分配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總評分最高,且經本評選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申請人。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總滿分,指投資人須知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第一項所稱總評分,指本評選會依投資人須知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就評選申請人之開發建議書,核給各評選項
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
十八、評定方式採總評分轉序位法評定者,評選委員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
換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給予「一」之序位,次高者,給予「二」之序位,依此類推至序位「五」,得分低於前
者之序位數均為「六」。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申請人之序位為序位合計值,以合計值最
低者為序位第一。

序位第一,且經本評選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申請人。
十九、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以分配比例承諾書所載比例高者為優。
依前項作業方式仍無法決定申請案件順位時,由本評選會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依前二項辦理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總評分平均分數皆未達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本評選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二十一、本評選會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經本評選會確認者,主席應提交本評選會作成下列決議:
(一)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者,應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二、委員辦理評選,應於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申請人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委員評選後,捷運局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
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案名。
(二)各受評申請人名稱
(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及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申請人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申請人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第四款,各受評申請人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二十三、本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二十四、評選結果應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公開於捷運局資訊網站及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本評選會之會議紀錄及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者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申請人之開發建議書應於本評選會後由捷運收回保存。
二十五、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二十六、本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
錄,本評選會不得拒絕。

二十七、本評選會對外行文,以捷運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