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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愛河特定區域光環境夜間燈景照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工園處字第113718592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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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營造愛河特定區域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特補助地標高樓夜間燈
    景照明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愛河特定區域:指經本局劃定並公告之愛河鄰近區域及亞洲新灣
        區。
  (二)夜間燈景照明:指配置有合法電表,以政府核准使用之電力,並
        經檢驗符合電工相關安全規範而具照明、裝飾及閃耀光線效果之
        設備,且於下列時段所為之照明:
      1.夏月(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自每日十九時起至二十四
        時止。
      2.非夏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自每日十八時起
        至二十四時止。
  (三)地標高樓:指地面十五層以上或樓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且經管理
        機關認定具歷史、人文或觀光價值之建築物。
三、愛河特定區域內之地標高樓建築物,適合營造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
    者,本局公園處(以下簡稱公園處)得補助其夜間燈景照明之相關費
    用。
四、依本要點補助夜間燈景照明之地標高樓建築物,公園處應與其所有權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簽訂補助契約,契約補助以三年為限。
五、公園處基於預算或能源政策等公益考量,必要時,得變更或終止補助
    契約。
        公園處依前項規定變更或終止補助契約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
    於二個月前通知受補助人。
六、本要點補助金額額度,以地標高樓夜間燈景照明實際支出費用之四分
    之三為限。但於例假日、節慶及指定之日期實施者,得全額補助。
七、為達成補助目的,公園處得就實施夜間燈景照明之光源、光線或燈具
    等相關事項於補助契約中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