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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愛河特定區域光環境夜間燈景照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工養處字第109788804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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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營造愛河特定區域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特補助地標高樓夜間燈景照明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愛河特定區域:指經本局劃定並公告之愛河鄰近區域及亞洲新灣區。
(二) 夜間燈景照明:指配置有合法電表,以政府核准使用之電力,並經檢驗符合電工相關安全規範而具照明、裝
飾及閃耀光線效果之設備,且於下列時段所為之照明:
1、 夏月(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自每日十九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2、 非夏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自每日十八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三) 地標高樓:指地面十五層以上或樓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且經管理機關認定具歷史、人文或觀光價值之建築
物。

愛河特定區域內之地標高樓建築物,適合營造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者,本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得補助其夜間燈景照明之相關費用。
依本要點補助夜間燈景照明之地標高樓建築物,養工處應與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簽訂補助契約,契約
補助以三年為限。

養工處基於預算或能源政策等公益考量,必要時,得變更或終止補助契約。
     養工處依前項規定變更或終止補助契約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受補助人。
本要點補助金額額度,以地標高樓夜間燈景照明實際支出費用之四分之三為限。但於例假日、節慶及指定之日期實施者,得全額補助。
為達成補助目的,養工處得就實施夜間燈景照明之光源、光線或燈具等相關事項於補助契約中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