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營造愛河特定區域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特補助地標高樓夜間燈
景照明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愛河特定區域:指經本局劃定並公告之愛河鄰近區域及亞洲新灣
區。
(二)夜間燈景照明:指配置有合法電表,以政府核准使用之電力,並
經檢驗符合電工相關安全規範而具照明、裝飾及閃耀光線效果之
設備,且於下列時段所為之照明:
1.夏月(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自每日十九時起至二十四
時止。
2.非夏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自每日十八時起
至二十四時止。
(三)地標高樓:指地面十五層以上或樓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且經管理
機關認定具歷史、人文或觀光價值之建築物。
三、愛河特定區域內之地標高樓建築物,適合營造夜都市光環境優美景觀
者,本局公園處(以下簡稱公園處)得補助其夜間燈景照明之相關費
用。
四、依本要點補助夜間燈景照明之地標高樓建築物,公園處應與其所有權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簽訂補助契約,契約補助以三年為限。
五、公園處基於預算或能源政策等公益考量,必要時,得變更或終止補助
契約。
公園處依前項規定變更或終止補助契約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
於二個月前通知受補助人。
六、本要點補助金額額度,以地標高樓夜間燈景照明實際支出費用之四分
之三為限。但於例假日、節慶及指定之日期實施者,得全額補助。
七、為達成補助目的,公園處得就實施夜間燈景照明之光源、光線或燈具
等相關事項於補助契約中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