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
第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二、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重建時,應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以及下
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一)經文化主管機關確認原建築物非屬經指定之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
(四)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及同意書。
(五)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六)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七)建物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或認定合法房屋之
建築物建造完成證明文件。
(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核算表。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以申請日當年度並符合
最新異動狀況之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登記謄本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外,應
以第一類謄本檢送。
容積獎勵項目為原建築容積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並檢附其
認定原建築容積之相關文件。
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另由本局公告之。
三、本局受理重建申請案後,未核准前經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有權人以書
面文件向本局申請撤回委託及同意,並副知起造人者,本局依本條例
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重建計畫核准後,起造人未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四、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
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局簽訂協議書,始
得核准重建計畫。
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
,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
五、前點保證金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繳納後不得轉換:
(一)現金、匯款或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以「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為受款人之劃平行線即期支票繳納。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
並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受款人。
(三)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期滿應自動轉期)方式繳納:
持金融機構簽發以起造人名義之定期存款單,並附設定質權申請
書,送本局辦理質權設定。
(四)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履約連帶保證金保證書保證期間,自
申請繳納保證金之日起至少達二年六個月以上。
六、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其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申請。
如需變更重建範圍或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者,起造人應提出變更
計畫,重新申請審核;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
提送本局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