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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家字第109702842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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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推展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設高雄市政府家庭
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事項。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本市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
定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相關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
二、學者專家。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七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學者專家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團體代表之委員,得由該機關、團體內之
成員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家庭教育團體代表、兒童、
少年或其他人員列席。
第 九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推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