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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人考字第1103012080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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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杜絕酒後駕車,保障交通安全,並維護團隊形象,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含汽車、機車等)或非動力交通工具(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之行為。
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員工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依相關法令所負之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四、各機關查證其所屬員工酒後駕車行為屬實者,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予以懲處;其懲處基準如附表。
五、員工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六、各機關就所屬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評定之重要依據。
七、本府警察機關所屬人員(含警察人員、一般人員及雇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參酌本處理原則並衡量事實情節,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議處。
八、本市立空中大學及各級學校所屬教育人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由該空中大學及教育局參酌本處理原則依各專屬法令辦理。
九、各機關職工(含技工、工友及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參酌本處理原則辦理。
十、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另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