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行動應用(Mobile Application,以下簡稱App)服務之發展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中心。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 App:指得運用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應用程式。
(二) 軟體市集:指Google Play商店、Apple App Store等,提供使用者取得App之平台。
(三) App版本號:依其更新程度區分如下:
(一)主版本號:範圍極大之功能更新變動。
(二)子版本號:大範圍之功能更新變動,但更新程度尚未達到主版本號之更新變
動範圍。
(三)階段版本號:範圍較小之功能更新變動或修正錯誤。
四、 各機關發展App服務前,應進行下列評估:
(一) 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已有類似功能之App。
(二) 除涉及個資、受隱私權保護及法規明定不可公開之資訊外,應評估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或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I)替代,以提供外界加值應用。
(三) 得否以製作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替代。
(四) 是否符合高雄市政府App績效管理指標。
五、 各機關經完成評估作業認有發展App服務必要者,應先提報高雄市政府App開發評估計畫書予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開發。但各機關對主管機關不予核定者,認仍有開發之必要,而經專案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自行開發或上架App,經查核屬實者,尚在開發中之App應停止開發;已上架之App應由主管機關逕行下架。
六、 各機關App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報依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之檢測結果報告,始得申請上架作業:
(一) App完成開發。
(二) App改版更新,且涉及主版本號之異動。
(三) App因存有資訊安全風險而暫時下架,需重新上架。
七、 各機關App建置及維護管理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App於軟體市集上架,應使用本府帳號,服務提供者設定為本府,並設定關鍵字。
(二) App新增、變更或停用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提供該App之功能描述說明、下載連結及圖示。
(三) 應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開發工具之子版本號或階段版本號更新,進行App最佳化調整作業。
(四) 應定期蒐集App下載量及使用者於軟體市集之回饋意見,以持續精進服務。
八、 各機關應配合本府App績效評核作業,依高雄市政府App績效管理指標核算App應達成目標值及執行成效,函送主管機關;其App未達高雄市政府App績效管理指標者,應一併提報App改善及行銷方案計畫書。
主管機關收受各機關函送之App改善及行銷方案計畫書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函復審查結果。
九、 各機關App連續二年未達高雄市政府App績效管理指標者,主管機關應逕行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