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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蓮池潭水域運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0304005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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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水域活動,加強蓮池潭水域運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僅供申請使用,並採預約制。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競賽及訓練者,應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
  則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
    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中心之門、窗、牆壁嚴禁擅自張貼廣告標語。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電源、擅用電器設備或任意釘掛,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
  (三)嚴禁未經允許從事烤肉、炊事、施放煙火,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
    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嚴禁夜間十時後使用擴音設備。
  (七)對於本中心各項設施、物品,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損毀應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八)本中心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