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稽核本局公務統計工作,以提升統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訂定。
三、本要點之稽核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稽核作業之實施方式以書面或實地稽核為之,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公務統計稽核,以本局各科室及其辦理統計業務人員為稽核對象,並依編表人員組及單位團體組,分別稽核:
(一)編表人員組:指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填(製)表人員。
(二)單位團體組:指公務統計方案報表之各科室審核人員及其單位主管等人員。
五、年度公務統計稽核成績,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之稽核成績計算,稽核作業完成後,應撰寫稽核報告陳核機關首長,並通知受稽核單位。
六、公務統計稽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編表人員組:
1.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二十。
2.報表內容準度:百分之五十。
3.報表編送數量:百分之二十五。
4.其他事項:百分之五。
(二)單位團體組:
1.報表編送時效管理:百分之二十。
2.報表內容確度管理:百分之四十五。
3.報表編送工作量:百分之十。
4.統計資料檔保存管理:百分之五。
5.應用統計分析辦理成效及提供情形:百分之十五。
6.其他統計業務創新或改進辦理情形:百分之五。
前項之計分標準由會計室另定之。
七、編表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年度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報表編送時效及報表內容確度成績合計扣分未達五分者,嘉獎一次。
(二)年度稽核期間報表編送時效及報表內容確度成績累計扣分每達五分者,申誡一次。
八、單位團體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年度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二)年度成績六十分以上且未滿七十分者,書面告誡一次。
(三)年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九、各科室應依稽核成績造具獎懲人員名冊,送交會計室彙辦獎懲事宜,但不得與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獎懲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