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市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以下簡稱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配合交通部「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增額容積)(配合危老條例及本市容移要點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配合交通部「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增額容積)(配合危老條例及本市容移要點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本計畫增額容積實施地區(以下簡稱增額容積實施地區),由本府公告之。
增額容積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五、增額容積實施地區公告前已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接受基地,仍得依本要點申請增額容積。但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之合計上限,不得超過第二點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之規定。
六、申請增額容積,應由申請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附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查並為准駁之決定;其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增額容積者,提出申請前,應經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檢附許可證明文件。
前項許可,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增額容積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繳納增額容積代金及折抵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一)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
(二)清理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
(三)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本市並辦理移轉登記。
(四)繳納增額容積代金完竣。
前項增額容積代金依土管要點第五點規定計算之;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增額容積者,以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十、申請折抵增額容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申請基地範圍內之土地筆數在二筆以上者,其公告現值按申請當期基地內各筆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申請基地範圍內之土地筆數在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基地容積率按基地內各筆土地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一、增額容積申請案件所生之稅捐、規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二、主管機關核發增額容積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送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及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