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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開字第11030974400號令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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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之費用分攤,特訂定本原則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為土地開發大樓(以下簡稱土開大樓)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並以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各層樓地板面積,分別計算土開大樓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
三、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費用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設計費用:共構工程之設計費用(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扣除包括但不限於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設計費用,再依第三款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之。
(二)專案管理及監造費用:共構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監造費用,扣除包括但不限於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專案管理及監造費用,再依第三款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之。
(三)建造費用: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於共構費用核計當時最新核定之議價後修正契約總價表),扣除單獨施作於捷運設施及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合併空污費後,再依捷運設施及土開大樓樓地板面積比例核算土開大樓部分之施工費,加回單獨施作於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再加計物價調整費之合計費用。
四、前點費用之計算,其百分比部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金額部分計算至整數,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五、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費用,經捷運局核定為投資人需歸墊之共構分攤費用後,除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捷運局同意計入分攤費用者外,不得再行變更費用或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六、本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之費用分攤計算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