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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價字第11332887300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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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
    裁處事件,俾裁罰公平並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同一年度違反本條例同
    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之次數累計之。

      前項所稱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
    法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