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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價字第11332887300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 第2點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
裁處事件,俾裁罰公平並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同一年度違反本條例同
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之次數累計之。
前項所稱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
法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