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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發字第11030509000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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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運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高雄專區(以下簡稱參與平臺),便利民眾提供創新提案或參與政策諮詢,以擴大本市公共政策參與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權責機關指主管創新提案及政策諮詢所涉事務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三、民眾運用參與平臺為政策參與之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創新提案:針對本市各項市政建設發展、行政措施規畫等公共事務議題提案,利用提點子功能,提供創意
   見解或政策建言。
 (二)政策諮詢:權責機關於政策形成、執行或評估階段,就其主管或跨機關業務,利用眾開講功能,公開徵集
   民眾意見。
四、權責機關對於參與平臺為政策參與之民眾,其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障之。
五、為負責參與平臺之規劃、協調、創新提案與政策諮詢作業檢核及運作等事項,本府設參與平臺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小組成員。
六、創新提案之作業程序包含下列四個階段:
 (一)提議:
  1.民眾提議前得參考參與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議。
  2.民眾得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經系統驗證後,進行提議。
  3.提議格式包含主題、內容或建議事項、利益與影響及佐證資料等,並以文字方式論述。
  4.由提議民眾擇定提議所涉之權責機關;無法確定權責機關者,由管理小組協助判斷權屬。管理小組認提議
   民眾擇定之權責機關未盡妥適時,得逕行變更之。
  5.提議送出後,自次日起進入檢核程序。
 (二)檢核:
  1.管理小組對提議應進行檢核,檢核時程不得逾五個工作日。
  2.提議經檢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隱藏其提案不予受理,並以參與平台服務信箱通知提議者:
   (1)有恐嚇、猥褻、誹謗、詐欺、公然侮辱或其他不法行為之虞。
   (2)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3)涉及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或其他類似情事。
   (4)有引起民事、刑事責任之虞。
   (5)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6)提議訴求僅涉及個人權益或網路虛擬之人、事、物。
   (7)提議訴求具商業自主管理行為、品牌或廣告行為性質。
   (8)涉及國家機密。
   (9)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0)非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業務範圍。
  3.檢核發現有疑義、內容不明確或與附議中之提議重複者,由管理小組敘明理由回復提議者,不進入附議程
   序。
  4.檢核結果無前二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次日起進入附議程序,並由管理小組以電子郵件通知提議者。
  5.提議者於成案前得隨時撤回提議。但於成案後,不得撤回。
  6.權責機關之確認:
   (1)管理小組通知權責機關進行提議內容之確認。
   (2)權責機關應確認提議所涉權屬之正確性;經確認提議係屬確認機關所屬機關之主管業務者,確認機
    關應協調其所屬機關辦理。
   (3)權責機關有兩個以上時,由管理小組協調其分別擔任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
    併列為主辦機關。
   (4)確認結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管理小組,未回復者,視為確認;其有疑義者,由管理小組與權責
    機關共同研商。
   (5)提議經權責機關確認非屬本府及所屬機關之業務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管理小組,由管理小組
    移除該提議,並通知提議者。
 (三)附議:
  1.附議由民眾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經系統驗證後為之。
  2.提議應經一千五百人於四十五日內完成附議,始能成案。
  3.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累積附議數,並得表示意見;點擊後,不得任意取消。
  4.附議過程中開放留言,權責機關並應適時注意附議進度。
  5.管理小組應於附議人次達到成案門檻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成案通知提議者及權責機關。
 (四)回應:
  1.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提議,應研擬具體回應,並視需要召開研商會議,邀集提議者、相關機關、提議內容
   利害關係人(團體)及附議市民代表共同討論。
  2.權責機關應針對每一成案之提議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3.權責機關應說明成案之內容參採情形及理由,包含納入研議、參採情形(全部參採、部分參採)、不予採納
   等,並將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4.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之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應於
   參與平臺敘明理由。
  5.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成案提議,權責機關得併案辦理。
   但仍應個別回應。
七、政策諮詢作業流程包含下列二個階段:(一)公開徵詢:
  1.權責機關就預定推動、規劃中或已執行之重大政策方案及社會關注議題,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
   見,引導民眾聚焦討論,俾利政策完善及順利執行。
  2.每一政策討論期程不得少於十四日,並以三個月為限。
 (二)綜整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討論期程屆滿後十四日內彙整意見綜整回應,並得視需求與意見表達者進行
   溝通討論。但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回應者,得予延長。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十四日,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理由。
八、參與平臺於全國性及本市地方性選舉或公民投票之投票日當日至前六十日之期間內,暫停提議及附議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