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騎樓順平工程,以改善騎樓人行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三、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未與鄰戶或鄰接地平面順平者,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
統一重修。
前項指定路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指定路段重修騎樓之工程,無須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主管機關選定執行騎樓順平工程路段,以本市重點商圈、觀光景點、重大交通建設沿線車站出入口周邊及大型
醫療院所附近者為優先。
五、工程主辦機關得於騎樓順平工程開工前召開施工說明會,並由區公所及里長協助聯繫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與會。
六、工程主辦機關執行騎樓順平工程,以順平為施作原則。
但高差過大時,得施作踏階或斜坡,並得利用相鄰之人行道整理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