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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 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開字第11031361500號令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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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出售作業,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指本府自行開發或參與土地開發及辦理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
三、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得為出售、標售、出租或標租。但經本府核准者,得以出租或作價方式提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
四、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年租金底價,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自行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應將不動產總值提報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定後,據以擬訂年租金底價,報請本府核定。
五、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標售底價,由捷運局自行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開發項目(使用用途)、坐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齡、建築構造、市場發展潛力、鄰近地區不動產市價擬訂,提經審議會審定後,報請本府核定。
六、本府得於投資契約書約定,公開標售之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以投資人開發建議書所載價格為標售底價而無法標出時,投資人應按開發建議書所載之價格承購。
七、捷運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增減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等報表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