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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寮靶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0312338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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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訓本市射擊選手及推廣射擊運動,加強大寮靶場(以下簡稱本靶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僅供申請使用,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三、場地布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三、使用本靶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人員請穿著運動服裝,並使用合格裝備。
(二)入場人員一律服從教練及管理人員指示,不遵守本須知或教練之指示者,不得進入本靶場。
(三)非經管理人員或教練同意,嚴禁私自使用射擊相關器材,或變動靶面方向,如因此發生意外須自行負責。
(四)練習及比賽中,場內人員應保持肅靜,禁止擾亂他人射擊,非輪到射擊之人員不得進入射擊線。
(五)射擊手就射擊位置後,才可開始裝子彈,離開前應清槍退子彈。
(六)槍口應始終對著空中或目標靶位方向。即使子彈未上膛,也不得作舉槍試瞄、槍口對人或扣板機等動作。
(七)射擊過程中,射擊手應先確定靶位四周無人後,再向靶位瞄準。如槍械或子彈發生異常狀況,應立即告知教練。
(八)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觸碰他人槍械。
(九)不得私自將槍彈帶離本靶場,違者報警處理。
(十)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電源、擅用電器設備或任意釘掛,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
(十一)嚴禁未經允許從事烤肉、炊事、施放煙火、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十二)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十三)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靶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四)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五)本靶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五、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