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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幼字第112324825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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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高市教幼字第11232482500號函「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注意事項補充規定」自112年3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