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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原民教字第11031464100號函
法規體系: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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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測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認定之原住民族,所使用之傳統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並參加民國一百十年第二次以後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

  四、申請獎勵者應於認證測驗舉辦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

(二) 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未滿十四歲且未領有身分證者,以健保卡影本代替。

(四)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但非在學身分者,免附。

(五) 申請獎勵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六) 領據。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逾第一項期間提出申請者,不受理之。

  五、本獎勵核發標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 中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 中高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 高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優級認證測驗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後,獎勵金即撥入申請獎勵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七、申請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

(一)就同一族語別之同一等級認證測驗,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同一族語別等級認證測驗,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之證明文件。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獎勵。

(五)已獲本會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