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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寮靶場槍枝彈藥庫房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130174301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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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有效管控場內之槍枝彈藥,加強大寮靶場(以下簡稱本靶場)槍枝彈藥庫房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定槍枝彈藥之提領存放,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 從事射擊運動。

(二) 彈藥調借。

(三) 槍枝修理。

(四) 委託代管。

三、  從事射擊運動,應於本靶場內為之,並於當日活動結束後,將使用後之槍枝、賸餘彈藥及彈殼,集中送回槍枝彈藥庫房。

四、  領用槍械彈藥須備有相關核准文件,並於槍枝彈藥領用繳回管制簿上登記單位、職稱、姓名、時間、事由等,始可進入庫房領用與繳回,並確實註明領還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等相關事項。

五、  進入庫房嚴禁攜帶汽油及其他易燃物,並禁止吸煙。

六、  庫房內必須保持整潔,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及雜物。

七、  槍枝彈藥應依槍彈分離原則分庫存放,並依口徑、種類排列放置穩固,搬運槍枝彈藥應輕取輕放,防止掉落碰撞,不得滾擲或撞擊。

八、  本靶場槍枝彈藥庫房應指定專人管理,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 槍枝彈藥進出庫房之儲存、領用作業。

(二) 每日槍枝彈藥進出之清點及報表統計。

(三) 定期上報槍枝彈藥庫房各類結存統計報表。

(四) 配合相關單位定期/不定期檢查。

(五) 周邊系統設備操作、維護及檢修確認。

(六) 槍照申請、換照、保管等事宜。

九、  槍枝彈藥應分庫管理、隨時掌握槍枝、彈藥存放數量及使用情況,每月盤點並依規定陳報單位主管監核。

十、  以上規定應嚴格遵守確實執行,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