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獎勵本市市民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且
於報考至申請期間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六十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領據切結書(如附件二)及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撥款帳戶存簿
影本。
(三)戶籍遷徙紀錄證明書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識別證影本。
(四)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帳戶非高雄銀行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
申請人負擔。
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於前點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彙整機關或學校客語
能力認證合格名單,檢附下列文件代理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請領清冊(如附件三、四)。
(二)機關或學校領款收據(含匯款資料及統編)。
(三)領據切結書(如附件二)。
(四)戶籍遷徙紀錄證明書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識別證影本。
(五)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自行或交付郵務機關以掛
號送達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六、本獎勵核發標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人員:
1.初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七百元。
2.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四千元。
5.專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點第二款人員:依前款標準發給等值商品禮券。
七、本獎勵之核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人員:
1.個人申請者:獎勵金逕撥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2.依第四點規定辦理申請者:獎勵金統一撥付機關或學校,並由
機關或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二)第二點第二款人員:
1.個人申請者:獎勵禮券郵寄至其提供之聯絡地址。
2.依第四點規定辦理申請者:獎勵禮券統一寄送機關或學校,並
由機關或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
其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
(一)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本會或其他機關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以較低級別申請獎勵。
(三)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四)違背其他法令情形。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經費不足支應時,
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