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之事項如下:
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提供教師支持服務。
二、建置及維護教師諮商輔導諮詢專線及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網際網路平臺。
三、辦理其他支持服務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支持服務。
第 五 條 本辦法服務對象為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但學校校長及專任運動教練,得準用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
二、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三、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用本辦法之教師。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研議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發展方向。
三、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推展策略、方案及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四、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
五、其他有關推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諮詢事項。
諮詢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指派副首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
二、教師組織代表。
三、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代表。
四、教育、諮商輔導或精神醫學領域之學者專家。
五、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
六、具法律專業之學者專家。
諮詢會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設有諮商輔導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或諮商輔導專業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第四條之支持服務。
受託單位應訂定支持服務實施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一、受託單位名稱。
二、組織成員。
三、實施目的。
四、辦理模式。
五、經費預算。
六、督導考評。
七、預期效益。
受託單位於服務期間,每年應提送服務成果至主管機關,其內容應包含服務人數、人次之統計及樣態分析、回流度等資料及單據,作為主管機關續辦之參考。
第 八 條 教師得向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學校亦得經教師同意後,協助教師提出。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之。
教師申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五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不在此限。
教師申請第四條第三款所定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參與一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得增加至二個團體諮商輔導。
第 九 條 學校應與受託單位密切合作,公告支持服務資訊,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受託單位並得與下列機關(構)或學校研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
一、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
三、其他學校或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系、所之大專院校。
第 十 條 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辦理支持服務之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辦法之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推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以獎勵,並列入年度考核之參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