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就其各項機械遊樂設施辦理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安全檢查申報,應繳納申報費用,其收費標準每項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收。
第 四 條 前條申報費用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