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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大寮運動園區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1313192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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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大寮運動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園區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 申請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比賽或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 使用本園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烤肉、炊事、私放爆竹煙火、聚賭、操作遙控飛行器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二)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料(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園區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三)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四)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五)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嚴禁各類動力交通工具進入。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六、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