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
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教保服務機構師生
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教保服務機構得參酌本要點,考量區域特性及環境因素,擬訂相關作
為並經園務會議通過,據以執行。
三、教保服務機構得評估於下列區域設置監錄系統:
(一)戶外公共區域:室外活動空間、室外儲藏空間、生態教學園區
等戶外空間,包含前後門出入口及戶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室內遊戲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之入口前
空間、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或配膳室、寢室
、室內儲藏空間、觀察室等室內空間。
(三)室內活動室。
監錄系統設備宜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時間之年、月、日、時、分能準點呈現。
(四)附加收音功能。
四、教保服務機構為維護機構內之安全,應指派專人(處室)負責管理、
操作及維護監錄系統。
五、監錄系統攝錄資料(下稱監錄資料)之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錄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監錄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錄系統應於教保服務機構開放時間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
中斷,監錄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四)監錄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
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六、調閱監錄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必要,得向設置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調閱
監錄資料,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
的、範圍及用途,經機構同意後函覆。
(二)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
因疑似不當對待事件、性別事件、職場霸凌事件、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事件、意外事故及涉及個人權益維護必要之事項,
應填具監視器監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件1) ,敘明具體事由及
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教保服務機
構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得調閱。調閱資料,不得翻攝及
複製。
(三)上述調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資料為限。倘申請調閱日
期已逾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機構不予提供。
(四)上述申請調閱情形,機構應複製一份備查,如無保存之必要時
,予以銷毀。
(五)調閱取得之監錄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
隱私權益。
前項第二款專案小組應有該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及
家長代表與會。
七、調閱監錄資料,應由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登記簿
(附件2) 應記載調閱者姓名及單位職稱、調閱時間、調閱內容。調
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八、監錄系統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留存備查: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錄系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
正常運作,並定期校正,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
處理。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立即修復處理(附件3) ,並妥善
保存至少一年。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錄系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並
依高雄市政府公用財產管理或相關規定辦理,善盡管理養護之
責。